• 上海市民辦高等學校會計核算辦法(試行)
    日期:2021-10-27 13:37:00  作者: 來源:  瀏覽量🧙🏻:126

    上海市民辦高等學校會計核算辦法(試行)

    http://www.huaue.com  200919日  來源: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民辦高等學校會計核算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辦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現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和《高等學校會計製度》👨🏿‍🍳,製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高等學校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專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高校)。本辦法適用於在上海依法設立的民辦高校👨‍👧‍👦。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辦高校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該組織本身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辦高校的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

      第八條 民辦高校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民辦高校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二)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出資人、教育行政部門、捐贈人📤、學生及家長)等的需要🫅🏼。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以它們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四)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
    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會計核算和編製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使用。

      (八)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十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

      第九條 會計記賬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第十一條 民辦高校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結合其具體情況,製定本校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 民辦高校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民辦高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製規範🧔🏼,結合本學校的業務活動特點,製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製製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第十四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並由民辦高校擁有或者控製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民辦高校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資產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受托代理資產等。

      第十五條 民辦高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如果在報告期末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六條 對於民辦高校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於民辦高校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實際成本。

      (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對於民辦高校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

      (一)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二)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采用合理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在本辦法規定應當采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實無法可靠計量,則民辦高校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所取得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在以後會計期間,如果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則民辦高校應當在該資產能夠可靠計量的會計期間確認♻️,並以公允價值予以計量👃🏻。

      第十八條 民辦高校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民辦高校🏄🏼,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民辦高校,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金+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稅金)÷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三)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本辦法所稱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預付賬款、存貨、待攤費用等。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民辦高校,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並與按月編製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辦法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會計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資產減值準備等)。

      第二十一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國債等符合規定的有價證券。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於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在購買時已計入應收款項的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辦高校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短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投資損益。

      本辦法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會計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凈額。

      第二十二條 應收款項是指民辦高校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債
    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一)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期末👨🏼‍🦱,應當分析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

      第二十三條 預付賬款是指民辦高校預付給商品供應單位或者服務提供單位的款項。

      預付賬款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四條 存貨是指民辦高校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持有的,將在提供服務、日常管理過程中或在經營活動中耗用的材料、物資📋、商品等。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以其實際成本入賬🤖。

      (二)存貨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三)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

      第二十五條 待攤費用是指民辦高校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

      待攤費用應當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二十六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核算。

      (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八條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三)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三節 固定資產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開展教學和科研工作、教育管理、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一些單位價值較低的資產👩‍⚕️,但是屬於民辦高校教學和科研活動中的主要物品,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根據以下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𓀈,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固定資產的其他支出(如👩🏻‍💼,運輸費、安裝費💇‍♀️、裝卸費等)確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四)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五)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的狀態前發生的借款費用等確定其成本。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業務較大的民辦高校👩🏽‍🔬,應單獨設立會計科目,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所建造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並單獨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對於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使用費等確定其成本。

      (二)對於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確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條 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確定的允許資本化的
    期間內🟣,應當按照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的實際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之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第三十四條 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將在建工程成本轉入固定資產核算。

      第三十五條 民辦高校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

      民辦高校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
    限和預計凈殘值。

      民辦高校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由於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而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民辦高校應當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第三十七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辦高校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服務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但其增計後的金額不應當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其他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第三十八條 民辦高校由於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或者費用。

      第三十九條 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
    或者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不必計提折舊。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單列文物文化資產項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條 民辦高校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並根據管理權限經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並計入當期收入;盤虧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當期費用。

      第四十一條 民辦高校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並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四節 無形資產

      第四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民辦高校為開展業務活動👨🏽‍🦳、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四十三條 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確定其實際成本🍰。

      (二)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四)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第四十四條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五條 民辦高校處置無形資產,應當將實際取得的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收入或者費用。

    第五節 受托代理資產

      第四十六條 受托代理資產,是指民辦高校因從事受托代理交易而從委托方取得的資產🌜。在受托代理交易過程中,民辦高校通常只是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並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交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民辦高校本身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托代理資產的用途或者變更受益人🚣🏻‍♀️。

      民辦高校應當對受托代理資產比照接受捐贈資產的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但在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負債🧘‍♀️。

    第三章  

      第四十七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民辦高校🧞‍♀️。負債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和受托代理負債等🏃🏻‍♀️。

      第四十八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應當將其確認為負債,以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予以計量,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予以反映🎅🏻:

    (一)該義務是民辦高校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流出民辦高校;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九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𓀄、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預提費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辦高校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應付款項是指民辦高校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未付款項。

    (三)應付工資是指民辦高校應付未付的員工工資。

    (四)應交稅金是指民辦高校應交未交的各種稅費。

    (五)預收賬款是指民辦高校向服務和商品購買單位預收的各種款項🦴。

    (六)預提費用是指民辦高校預先提取的已經發生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七)其他應付款是指民辦高校對因其他事項所產生的現時義務而確認的負債➗。

      第五十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費用🛄。

      第五十一條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

      (一)長期借款是指民辦高校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長期應付款主要是指民辦高校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三)其他長期負債是指除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外的長期負債。

      第五十二條 各項長期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五十三條 受托代理負債是指民辦高校因從事受托代理業務、接受受托代理資產而產生的負債。受托代理負債應當按照相對應的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予以確認和計量。

    第四章 凈資產

      第五十四條 民辦高校的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凈資產應當按照其是否受到限製,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等。

      如果資產或者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如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設置的時間限製或(和)用途限製,則由此形成的凈資產即為限定性凈資產;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凈資產的使用直接設置限製的,該受限製的凈資產亦為限定性凈資產🧜🏻‍♀️;除此之外的其他凈資產,即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本辦法所稱的時間限製➜,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民辦高
    校在收到資產後的特定時期之內或特定日期之後使用該項資產🕵️‍♀️,或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永久限製。

      本辦法所稱的用途限製,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辦高校將收到的資產用於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辦高校的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機構對凈資產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決策🦦、決議或撥款限額等,屬於民辦高校內部管理上對資產使用所作的限製,不屬於本辦法所界定的限定性凈資產。

      第五十五條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製已經解除,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認為限定性凈資產的限製已經解除:

      (一)所限定凈資產的限製時間已經到期;

      (二)所限定凈資產規定的用途已經實現(或者目的已經達到)

      (三)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撤銷了所設置的限製。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受到兩項或兩項以上的限製,應當在最後一項限製解除時,才能認為該項限定性凈資產的限製已經解除。
    第五十六條  民辦高校的限定性凈資產應根據具體限製🅾️,分別設立開辦基金🤸🏿‍♀️👨🏻‍🦽‍➡️、發展基金、風險保證金、其他限定性基金等科目,進行分類核算。開辦基金核算民辦高校舉辦者的出資🚵🏼。發展基金核算民辦高校通過計提等形式積累的用於學校發展的資金🎅🏼。風險保證金是民辦高校通過從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的風險保證金👱🏼,用於學校發生意外事故的處理📁。其他限定性基金核算其他限定性基金。
    非限定性凈資產可不分設為多個一級科目。若內部核算需要👨🔦,可設立若幹明細科目🤷🏻‍♀️。

    第五章  

      第五十七條 收入是指民辦高校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收入應當按照其來源分為教育事業收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研事業收入🤛🏽、捐贈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等主要業務活動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教育事業收入是民辦高校開展教學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專項收入和非專項收入🚵🏼‍♂️,可設二級科目學費住宿費🧍‍♀️🧅、其他教育收入♟。

    (二)政府補助收入是民辦高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撥款或補助而取得的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可以分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收入🫑、政府科研經費補助收入政府其他經費補助收入等。政府教育經費補助收入是民辦高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各類經常性和專項性教育經費撥款🙋‍♀️。政府科研經費補助收入是民辦高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專項和非專項科研經費撥款。政府其他經費補助收入是民辦高校從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獲得的🪛,除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以外的其他各類專項和非專項撥款。

    (三)科研事業收入是民辦高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專項和非專項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捐贈收入是指民辦高校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銷售收入是指民辦高校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藥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是指民辦高校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對於民辦高校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第五十八條 民辦高校對於各項收入應當按是否存在限定區分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如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製或者(和)用途限製,則所確認的相關收入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民辦高校的教育事業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和投資收益等一般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製🍩;民辦高校的捐贈收入和各項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製,分別按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第五十九條 期末,民辦高校應當將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

    第六章 費用

      第六十條 費用是指民辦高校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費用應當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辦高校為了實現其教育、科研業務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科研活動達到一定規模的民辦高校,可以將業務活動成本分設為教育業務活動成本科技業務活動成本𓀋。教育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辦高校為了實現其教育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科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辦高校為了實現其科技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二)管理費用🔃,是指民辦高校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民辦高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與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其中,福利費應當依法根據民辦高校的管理權限,按照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等的規定據實列支🧗‍♂️。

      (三)財務費用,是指民辦高校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民辦高校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民辦高校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費用✌🏼。

      (四)其他業務費用,是指民辦高校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者財務費用中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等。

      民辦高校的某些費用如果屬於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於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財務活動等共同發生的➝🙇🏻,而且不能直接歸屬於某一類活動,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

      第六十一條 民辦高校發生的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其他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按其發生額計入當期費用❤️‍🔥。

        
    第六十二條  民辦高校與其出資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該按照公允價值計價,並應在財務會計報告的附註中單獨披露。
    第六十三條 民辦高校對於各項費用應當按是否存在限定區分為限定性費用和非限定性費用進行核算🎅🏽。

      第六十四條 期末,民辦高校應當將本期發生的各項限定性費用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對應限定性凈資產,作為該限定性凈資產的減項;將本期發生的各項非限定性費用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非限定性凈資產,作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減項🧑🏻‍💼。
    根據政府的相關規定,民辦高校計提出資人可以獲得的合理回報時🟫,可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即作為減項),貸記其他應付款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民辦高校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報告。

      第六十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以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編製的財務會計報告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則是以整個會計年度為基礎編製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民辦高校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註應予披露的主要內容等🫒,由本辦法規定🐕‍🦺;民辦高校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單位自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 民辦高校采用的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或會計製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民辦高校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民辦高校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核算會計政策的變更✌🏿,如果追溯調整法不可行,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核算👩🏼‍🦰。

      第六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應當區分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有助於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有關的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民辦高校應當就調整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相關資產、負債和凈資產,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所屬期間的相關收入👭🏼、費用等進行調整💁🏽。

      非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民辦高校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非調整事項的性質🧑🏿‍⚖️🤹🏼‍♀️、內容🧎‍♂️,以及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情況的影響。如無法估計其影響,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張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業務活動表;

      (三)現金流量表🥵。

      第七十一條 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四)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製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況的說明,包括受托代理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依據、用途等;

       
    (六)與出資人之間的關聯交易的說明,包括關聯交易的內容、計價基礎👸🏻、數量、總額等;

      (七)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八)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九)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十)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十一)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二)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民辦高校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民辦高校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下一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

      (三)對民辦高校運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 民辦高校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如果民辦高校被要求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為金額單位,以下填至🤌。

      第七十四條 民辦高校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組織名稱、組織登記證號、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中期、報出日期,並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七十五條  民辦高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財務會計報告,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摩鑫娱乐专业提供:摩鑫娱乐摩鑫摩鑫平台等服务,提供最新官网平台、地址、注册、登陆、登录、入口、全站、网站、网页、网址、娱乐、手机版、app、下载、欧洲杯、欧冠、nba、世界杯、英超等,界面美观优质完美,安全稳定,服务一流,摩鑫娱乐欢迎您。 摩鑫娱乐官網xml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