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鑫娱乐學生獎勵評選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新形勢下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校風、學風、班風的建設☝️,發揮優秀大學生和先進集體典型示範的激勵引領作用👳🏼,鼓勵學生德、智、體𓀁、美、勞全面發展,成為社會主義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進一步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和擇業觀,按照教育部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有關評優選優的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評選辦法。
第二條 學校學生獎勵包括國家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學校獎學金👩🏻🦯、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幹部、優秀畢業生、優秀班級等🎏。
第三條 凡在學校取得正式學籍並註冊的學生👩🏿🎨,均有資格參加各類獎勵的評定。學生在校期間的個人獎勵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行一票否決製,不得參評國家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𓀗、學校綜合獎學金、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幹部和優秀畢業生:
1.德育綜合測評積分未達到A級;
2.評選年度違反學校紀律尚未解除處分者💂🏽;
3.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者;
4.評選年度所有科目成績經補考或重修仍有不合格者。
第四條 評優工作要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堅持摩鑫娱乐、公正↩️、公平,寧缺毋濫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第五條 學生評優工作由黨委學工部(處)組織管理,各院系負責具體實施。
二、國家獎學金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條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21〕310號)、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關於印發《上海市本專科國家獎學金和上海市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助學〔2020〕24號)和上海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我校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4.誠實守信,樂於助人,道德品質優良🈂️;
5.積極要求進步🤽🏻♀️,進取心強,在學習、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則,起模範帶頭作用;
6.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在學校獎學金評審中獲得特等或一等獎學金。
第八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及以上(含二年級)學生🤹🏽♂️。
第九條 學生可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按照學校統一要求通過申請系統填寫申請信息📎👩🏿🌾。在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再申請獲得上海市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和分配名額,並根據學生思想道德🧑🏻✈️、學習狀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集中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三👩🏿🏭、上海市獎學金
第十一條 上海市獎學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二條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21〕310號)🐙、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關於印發《上海市本專科國家獎學金和上海市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助學〔2020〕24號)和有關文件精神,我校上海市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
4.誠實守信🧑🏿🍼,樂於助人,道德品質優良;
5.積極要求進步,進取心強,在學習、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則,起模範帶頭作用🤼♀️⏪;
6.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曾在學校獎學金評審中獲得特等或一等獎學金。
第十三條 獲得上海市獎學金的學生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及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十四條 學生可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按照學校統一要求通過申請系統填寫申請信息。在同一學年內,獲得上海市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再申請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上海市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和分配名額,並根據學生思想道德、學習狀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四👁、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十六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七條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21〕310號)及上海市有關文件精神,我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且領取國家助學金;
3.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4.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
5.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6.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學習成績有明顯進步者(經補考或重修無不及格科目);
7.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8.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9.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識,願意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極解決經濟上的困難。
第十八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及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十九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並遞交《本專科國家勵誌獎學金申請表》,按程序接受審核。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再申請獲得國家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
五🦋、學校獎學金
第二十條 綜合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我校二年級及以上(含二年級)的在籍並註冊學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均有資格提出申請🚥🪯。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作貢獻🧠👩❤️👩;
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校紀校規🦎,無違法和違紀行為;
3.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熱心為班級和同學服務,工作認真負責⬆️,德育綜合測評達A級🍭;
4.勤奮學習🌥,成績良好,當學年經補考或重修無不及格課程🍞,且各門課程(含考查課)的成績均符合綜合獎學金獲獎條件;
5.積極參加體育鍛煉,有良好的身心素質。
(二)比例及標準
綜合獎學金按照學生綜合成績班級排名評定,學生每學年綜合成績=一學年學習成績總分×70%+德育綜合測評成績×30%,具體比例和標準如下:
1.特等獎學金:按班級學生總數的2%評定🖱🪄,必修課平均分不得低於80分📮,每生每學年2000元;
2.一等獎學金☝️:按班級學生總數的3%評定,必修課平均分不得低於75分🧚🏼♂️,每生每學年1200元🧖🏻♂️;
3.二等獎學金:按班級學生總數的4%評定🎒,必修課平均分不得低於70分,每生每學年800元;
4.三等獎學金🫵🏽:按班級學生總數的10%評定,必修課平均分不得低於65分0️⃣,每生每學年500元🪕。
第二十一條 單項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我校二年級及以上(含二年級)的在籍並註冊學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均有資格提出申請🍣。
1.擁護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行為,自覺抵製不良傾向。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2.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在課程學習🈵、科技發明🦑、職業技能競賽、文體比賽、社會實踐🉐、品行表現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二)具體申請條件
1.單科優勝獎:評選年度非英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或英語專業六級考試分數合格🎴;上海市計算機一級考試成績達到優秀🪂;普通話測試達到二級甲等以上(包括二級甲等)📹。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
2.技能競賽獎🦹:評選年度在市級(含市級)以上重大科技、職業技能及智力型競賽中獲獎者,每生獎勵100元。
3.創業能力獎學金:凡是獲得校級(含校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獎項者(校級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或已辦出營業執照者;且創業能力課程考試合格👨🏽⚖️、參加創新創業活動不少於5次😯、各類市級創新創業大賽不少於1項、完成創業能力測試者➿,每生獎勵800元🤤。
第二十二條 學業進步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我校二年級及以上(含二年級)的在籍並註冊學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均有資格提出申請。
1.擁護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行為,自覺抵製不良傾向🍦。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2.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在課程學習、科技發明、職業技能競賽、文體比賽、社會實踐🍴、品行表現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二)具體申請條件
在評選年度內學習積極性明顯提高,評選年度第二學期無補考和重修科目,綜合成績排名較評選年度第一學期上升達班級學生人數20%以上的學生🎸。
(三)獎勵名額和標準
1.獎勵名額:以院系為單位組織評選,可評選名額為各院系二年級及以上(含二年級)在籍並註冊的學生總人數的5%🧑🏻🎄。
2.獎勵標準:獎勵標準為 300 元/人/學年。
3.具體細則由各院系與黨委學工部(處)共同製定。
第二十三條 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學業進步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輔導員召開班會,組織學習獎學金評審辦法,詳細布置評選工作。學生對照申請資格和條件提出申請。輔導員召集班委會全體成員逐一對照學習成績、德育綜合測評成績、平時表現等進行初評,並將初評結果在班中公示,無異議後,各班將學生獎學金申請表(一式一份)、班級獎學金評審匯總表(附學生各類獲獎證明)及班級學習成績排列總表交院系黨支部書記審核,簽字蓋章後報黨委學工部(處)。
第二十四條 黨委學工部(處)對各院系上報的獎學金申請材料進一步審核匯總後👩🏿🔬,報學校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批準🖖🏽,同時在校園公示5個工作日。評審結束後,由學校張榜公示,並頒發獎學金證書及獎金。
第二十五條 在成績排列中如有取消資格情況,後面的名次不能前提;如遇並列名次,則下一名次輪空🧑🦯➡️,如遇最後並列名次🫰🏼,則發放獎狀,獎勵金額不可突破🧑🏻⚕️👨🎨。單項獎學金與綜合獎學金可兼得。評審結束後,如發現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評獎資格並收回榮譽證書及獎金。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的特殊獎學金,評選標準另定。
第二十七條 社會各界、企業贊助的獎學金👨🏼🦰,按學校與贊助方商定的評選辦法執行。
六、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
第二十八條 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每學年評定一次🦸🏻♂️。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評選對象為大二、大三學生。
(一)評選條件
1.優秀學生評選條件
(1)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自覺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模範遵守校紀校規♓️,文明禮貌,以身作則🍤,能起表率作用;
(3)品德優秀誠信意識強和學術道德良好;
(4)關心集體🙎🏿♀️,愛護集體榮譽🫅🏽;
(5)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誌願者服務;
(6)學習勤奮、成績優異🧑🏻⚕️、經補考或重修無不及格課程,德育綜合分達A級,綜合成績在班級名列前10%以內👩🏽🔬。
2.優秀學生幹部評選條件
(1)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自覺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模範遵守校紀校規⏪,文明禮貌🙆🏽♀️,以身作則,能起表率作用;
(3)品德優秀誠信意識強和學術道德良好🙌🏽;
(4)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誌願者服務🫃🏽,熱心為同學服務,積極組織同學參加學校👲🏽、院系的各項教育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5)有很強的集體榮譽感💅🏿💆🏽♀️,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以身作則,明辨是非,原則性強☃️,工作有成效👩🏽🏭;
(7)學習勤奮、成績優異、經補考或重修無不及格課程💆🏻,德育綜合分達A級,綜合成績在班級名列前30%以內。
(二)評選辦法
1.評選比例
“優秀學生”按學生總數的4%評選,“優秀學生幹部”按學生總數的2%評選👩👩👧👦。
2.評選程序
“優秀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由學生對照評選條件提出申請,輔導員召開班委、團支委會議集體討論📮,廣泛聽取學生、任課教師和相關人員的意見,按照評選條件自下而上進行推選,切實做到“摩鑫娱乐🤩、公平🫏🤷🏽、公正”。班級確定名單並征求院系黨支部書記意見,之後向班級學生公示。當選的學生填寫申請表(一式一份),由輔導員簽署意見經院系黨支部書記審核蓋章後,以院系為單位填寫匯總表報黨委學工部(處),黨委學工部(處)審核後在學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同時報學校領導批準👴🏿。
(三)獎勵辦法
1.“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評審結束後,由學校統一張榜公布,頒發榮譽證書和紀念品,並將有關材料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七、優秀團員𓀋、優秀團幹部、先進團支部
第二十九條 優秀團員🧚🏼♂️、優秀團幹部、先進團支部每學年評定一次🪐,評選對象為我校共青團員和班級團支部。
(一)評選條件
1.優秀團員評選條件
(1)思想政治:政治上積極要求進步™️,在黨團組織開展的各種教育活動中表現突出🗿;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等黨的先進理論,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了解和熟悉國際國內的時事政治,關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積極宣傳改革開放的成就,並用辨證的觀點觀察、分析社會現象,能自覺抵製和批評不良思想和言行;積極投身社會實踐活動,在誌願者服務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2)學習及身心素質🔗:尊敬師長,勤奮學習,成績良好👳🏼♂️,年度學期末經補考或重修成績無不及格,綜合成績在團支部排名前10%;認真參加體育鍛煉🤦🏼,成績達標🪃;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積極主動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在學風🧜🏽、班風及校風建設過程中積極表現,發揮模範作用。
(3)綜合表現👨:德育綜合測評成績達A級,無處分記錄🥞。認真履行團員的權利和義務👩🏻🚀,積極承擔和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模範遵守團的各項規章製度;積極開展或參加團的各項活動;積極向黨組織靠攏🍗,充分發揮團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遵紀守法,模範遵守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樂於奉獻👽;自覺維護集體榮譽;團結同學🚛,熱心為同學服務;尊老愛幼,關心他人,誠實守信,為人正直;熱愛勞動,有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修養,獲得學校、家庭、社區的好評。
2.優秀團幹部評選條件
(1)思想政治:政治上要求積極進步,在黨團組織開展的各種教育活動中表現突出🐪,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等黨的先進理論,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了解和熟悉國際國內的時事政治,關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積極宣傳改革開放的成就💁♀️👩🏻🎨,並用辨證的觀點現察、分析社會現象🪐,能自覺抵製和批評不良思想和言行;積極投身社會實踐活動,在誌願者服務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2)學習及身心素質:尊敬師長,勤奮學習🈶5️⃣,成績良好,年度學期末經補考或重修成績無不及格,綜合成績在團支部排名前30%;認真參加體育鍛煉,成績達標:具有的良好心理素質,積極主動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在學風、班風及校風建設過程中積極表現,發揮模範作用。
(3)綜合表現:德育綜合測評達到A級,無處分記錄🥩。堅持原則,遵規守紀💕,文明禮貌,響應號召♛,積極參與團委各項活動,關心並幫助同學,主動為班級、團學組織、學校建設做出貢獻👼🏻;堅持領導,積極自主、有創造性地開展班團工作🙋🏻♂️,認真完成學校交給的各項任務,在師生間起到橋梁和紐帶作用,組織帶領同學參與團委的各項活動,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組織管理、協調合作的能力🦌,並具備某方面的突出才能✬,有顯著的工作成績:群眾基礎好,作風民主👨🏼⚕️🏄🏼♂️,能正確對待成績和榮譽👳🏿♂️,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密切聯系同學,關心他人,在團結帶領同學參加班級、學校、社區活動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3.先進團支部評選條件
(1)團支部集體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定期學習黨團理論知識並過好支部組織生活、做好團的宣傳工作;群策群力*️⃣,積極投入學校各類文體活動、素質拓展活動🤹🏿♂️💧、誌願者服務等活動🦆,且表現突出,在學校有良好聲譽🥿,響應號召,創造性地完成團委布置的各項工作🧎🏻♀️➡️🧑💻。
(2)團支部集體能認真貫徹執行學生行為規範,並有突出的先進事例🧗,有正確的輿論和良好的班風,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運作機製,形成積極進取🙆♀️、團結向上的精神風貌。
(3)團支部集體能夠創造集體與個人共同發展的良好空間👩🏼🍼,學習氣氛濃厚,教學相長,互幫互助;積極開展生動活潑、豐富多彩的思想道德🥊、社會實踐、科技文化活動👩🏿🏭,成績顯著;具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文明的集體形象🔙。
(二)評選辦法
1.評選比例
(1)優秀團員:按班級團員比例的3%評選;
(2)優秀團幹部🤙🏿💤:按班級團員比例的2%評選👨🏽🦳;
(3)先進團支部:按參評支部總數的15%評選🦻;
2.評選程序
(1)評選優秀團員要由團支部委員會嚴格按照評選要求討論後在本支部團員中按照多於分配名額200%提名,報班輔導員同意,之後召開班級團員大會參與集體評議,現場投票表決🧗🏿,按照得票數量選出優秀團員候選人,填寫申請表之後(一式兩份),遞交團委評審🙍🏿♂️。
(2)優秀團幹部評選由團總支協同各班級輔導員經民主討論,負責在團學幹部中按照條件評選,填寫申請表後(一式兩份),由團委進行審核。
(3)先進團支部由各院系團總支同各輔導員根據評選條件討論後🤠,按照分配數量初選,填寫申請表後®️,報團委評選。
(三)獎勵辦法
1.團委對評選出的優秀個人和集體進行表彰🧖🏽♂️,先進事跡材料放入個人檔案。
2.頒發榮譽證書和紀念品👩🏽🔬。
八、優秀畢業生
第三十條優秀畢業生評選工作於當級學生畢業前進行,學校優秀畢業生占畢業生人數的10%,上海市優秀畢業生占畢業生人數的3%(市級須在校級中產生)。
(一)上海市優秀畢業生評選條件
1.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自覺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紀守法、品德優秀;誠信意識較強和學術道德良好💃🏿;在校期間未受過處分𓀚,無不良信用記錄;德育綜合測評分達A級;
3.按時修完教學計劃中的全部學業🙎,學習勤奮、成績優異7️⃣;三年內經補考或重修無不及格課程,且大三期間綜合成績達到學校三等以上獎學金(含三等);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誌願服務,具有較強的實踐和創新能力💤;
4.具有正確的就業觀與擇業觀🩷,對響應國家號召獻身國防事業,自願赴西部、邊遠、貧困地區和艱苦行業就業的畢業生🎎🦋,優先推薦評選🐎;
5. 原則上應獲得過校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幹部”等榮譽,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獲得過市級或市級以上獎勵👰🏻♂️💇🏿♂️;
6.對未能正常畢業的被推薦人,撤銷其優秀畢業生資格👩🏼🎓。
(二)學校優秀畢業生評選條件
1.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自覺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紀守法、品德優秀;誠信意識較強和學術道德良好🚈;在校期間未受過處分,無不良信用記錄🛤;德育綜合測評分達A級;
3.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有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成績優良🤚🏽,三年內經補考或重修無不及格課程6️⃣,且獲得過學校綜合獎學金,大三期間積極實習、就業📟、創業,在實習單位表現良好👎🏼;
4.尊敬老師🍪,團結同學👨🏻🔧,熱心為集體服務☣️🖖🏻;
5.有較強的是非觀念,工作踏實💵,任勞任怨,並有一定成效;
6.對未能正常畢業的被推薦人🚶🏻♀️,撤銷其校優秀畢業生資格。
(三)評選程序
學生對照評選條件提出申請,輔導員召開班委會議集體討論🙎🏼,確定名單並征求院系黨支部書記和院系領導意見,之後向班級學生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當選學生填寫學校優秀畢業生登記表(一式一份)或上海市優秀畢業生登記表(一式兩份),經院系黨支部書記簽署意見蓋章後與匯總表一起報黨委學工部(處)💶,黨委學工部(處)審核後在校內公示7天,同時報學校領導批準。
(四)獎勵辦法
1.評審結束後🤥,由學校統一張榜公布,將有關材料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2.頒獎榮譽證書和紀念品。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工部(處)負責解釋🏌🏼。
摩鑫娱乐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
為了規範與加強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以下違法、違規🙋🏻♀️、違紀簡稱為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畢業論文、摩鑫娱乐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者🚎,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構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徒刑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成立非法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書寫👉🏼、張貼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或在互聯網上發表危害社會安全與穩定的言論🧂,非法張貼大🙌🏻、小字報,擾亂學校公共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盜竊財物☑️、有價證券,盜用各種有價卡、證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500元以內(含作案未遂)🐔,經教育能認識錯誤且能悔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8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經公安部門認定為已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盜竊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罰;
(四)盜用各種有價卡、證⛔,侵犯他人利益者,視情節輕重💁🏻,參照本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五)用威脅、脅迫手段或各種借口敲詐他人錢物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撬竊作案者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被查證兩次以上(含兩次)作案者,加重處分💁🏻;被查處兩次以上(含兩次)作案者,給予開除學籍,並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七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依法移交公安部門。
(一)肇事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者,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策劃打架或策動他人打架並造成一定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打架者
1.動手打人但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3.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處分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4.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鬥毆事件激化🧑🏻🍳,並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以勸架為名參與打架鬥毆的👷♂️,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處分;
6.請人或雇人實施打架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傷害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作偽證者
1.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查清事實造成困難或者誤導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2.參與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級處分🫏🧑🏼✈️。
(四)使用器械或提供器械者
1.使用器械(棍棒、瓶子👳🏼♂️、刀具、磚石等)參與打架或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造成傷害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凡組織群毆者🏌🏼♂️,比照上述條款從重處分。
第八條 有吸煙、酗酒、賭博、吸毒行為者,給予以下處分 🌑:
(一)不得在教學樓、圖書館🙅🏻、宿舍🚣🏼🧎🏻♀️、食堂、宿舍、室內體育館、會場等學校規定的禁煙區內吸煙,首次違反者給予口頭警告;再犯或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校園內嚴禁酗酒🧘🏼♀️。將酒帶入校園、宿舍者給予口頭警告;在校園內酗酒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酒後肇事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它物品為賭資,進行賭博者📴💇🏽,給予記過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屢次參與賭博或賭資數額較大、情節嚴重者,或由於賭博產生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變相賭博者🏄♀️,與參賭者同等處分🧴;
(四)吸毒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販毒以及介紹他人吸毒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第九條 擾亂正常秩序,傳播、復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參與非法傳銷👨🦽➡️,進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動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參與觀看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處分;復製、傳播、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動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擅自組織學生團體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擾亂校園秩序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煽動鬧事或帶頭罷課、罷考🧚🏽♂️、起哄🚴🏿♀️,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對轉借、轉租學生證⛹🏼♀️、校園卡等證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可以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盜用、冒用👁、塗改、偽造、變造學生證🤳🏿⏫、校園卡、成績單或其他證件、證明性文件的,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阻並給予口頭警告,勸告無效或情節嚴重者,除對所損壞的公物照價賠償外,可以給予警告處分:
(一)在課堂(含自習課)大聲喧嘩或使用手機等通訊或電子器具擾亂正常教學和學習秩序;
(二)損壞綠化🖐🏻;
(三)亂吐亂扔,破壞校園衛生;
(四)在課桌椅或墻上亂寫亂畫、亂張貼😻,用鞋印👨🏼🦱、球印等汙損墻面;塗寫不文明語言👱🏼、畫面者,從重處分;
(五)不服從學校住宿管理,擅自調換宿舍或床位;
(六)拒絕學校管理人員的檢查👩🏻🦯㊙️、教育,或不按規定出示證件、履行登記手續;
(七)男女生在校園內公共場所摟樓抱抱及其他不雅動作行為;
(八)將飯菜、點心等食物帶入教室;
(九)損壞門窗✥、墻壁、燈↩️、開關👩🦼➡️、消防器材🙏🏻、指示標誌、綠化等公共設施者;
(十)其他違反校園文明行為規範的不良行為,經勸告無效或再犯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有以下行為或現象者,給予如下處分🧑🏽🏫:
(一)通過語言👳🏿♀️、手機短信、肢體行為等📠,造成他人名譽或精神傷害,情節輕微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情節較嚴重者,可以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或被刑事追究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學生須嚴格遵守作息製度,按時就寢🔀🕙。對影響他人學習與休息,不聽勸止者👨🏼🎓,可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記過處分🪶。對無正當理由晚歸或夜不歸宿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學生應在校內住宿,未經學校許可在外居住者,可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記過處分,並限期搬回宿舍住宿;不按要求搬回宿舍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在集體宿舍擅自留宿他人或擅自調整宿舍者,視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轉借、出租學生宿舍床位者✦,可以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擅入異性宿舍者,視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五)在集體宿舍或活動室🧗♀️、辦公室留宿異性🧑🏻🍳,或在上述場所與異性同宿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態度惡劣或影響惡劣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課、出操或其他集體活動),必須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並應獲得批準(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第一時間補辦手續)🙇🏼,未及時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準不到的按曠課處理🧑🏼🎓。無故遲到、早退15分鐘以上按曠課論處💇🏼;遲到、早退15分鐘以內累計二次視為一節曠課💆🏼♂️。
在校學生不遵守教學管理規定⏸,一學期內曠課達10學時者,給予黃牌警告;一學期內曠課達一定學時者*️⃣,可以給予如下處分:
(一)曠課達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達4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達6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達8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學期內曠課超過100學時(折算為二周)者,予以退學。
如本人申請經校務會議討論可同意其退學試讀,試讀期為一年📙,在試讀期內未再違紀📲,則可繼續學業。
(五)一學期內單一課程缺曠課達三分之一者🪯,取消該生該課程考試及正常補考資格,按本校學籍管理規定,成績和學分均按“0”分計,但允許申請重修🆑。
第十三條 學生在考場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考核(試)紀律,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記過處分:
(一)使用自備草稿紙,自行拆散裝訂成冊的試卷🦡,未經選課或者未經任課教師允許而擅自參加該課程考試,考試中不關閉通訊設備等違反考核(試)紀律者給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糾正;
(二)凡進入考場後未將與考試有關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桌面有他人書寫的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公式和圖表等,未及時向考試工作人員報告;考試結束時間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經催促仍繼續拖延時間;交卷後🔈,故意在考場逗留影響考試紀律等違反考核(試)紀律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其立即停止考試,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並分別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凡開考後,考生作答範圍內有未打開的與考試內容有關物品等違反考核(試)紀律者,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在考場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作弊認定👱🏽♀️,學校可以責令其立即停止考試,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標註作弊、取消正常補考資格🧟♀️,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開考後,考生作答範圍內容有翻開的,或者在試卷下面墊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等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的;組織作弊的;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在同一學期期末考試中因考試作弊應當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在處理期間再次作弊的等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加國家級考試作弊者,參照以上考試違紀舞弊處理辦法從重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嚴重警告處分:
(一)在校園👳🏻♂️、課堂🧏🏽♀️、食堂、宿舍🏬、會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哄鬧、砸物、拋汙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二)攀爬宿舍、教室窗戶和學校圍墻🥂、大門、護欄以及其他非正常手段進出校園、宿舍、教室👨🏽💼;
(三)不服從學校管理,拒絕學校管理人員的檢查、教育⚡️,或不按規定出示證件、履行登記手續,謾罵教師、管理人員或學校其他工作人員🧏🏻♀️;
(四)在宿舍內豢養寵物🏄🏻♂️,影響公共衛生;
(五)隱匿、毀壞或私拆他人包裹🧚🏻♂️、信件;
(六)偽造他人簽名、開具假證明🤽🏻♂️🦥、為他人提供偽證🥈;
(七)其他違反校園文明行為規範的不良行為🏙。
第十六條 違章用電✌🏽、用火者,可以給予如下處分:
(一)學生在宿舍內不得使用正常照明👨🏻、計算機、電扇、空調以外的電器。違章使用電器等違反用電規定者,除責令改正、沒收違章電器外🍒,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如果造成較大安全事故,須賠償相關損失🐥,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宿舍內私接空調、應急燈🚔、公共照明等公共部位電線者以偷竊🔡👨👩👧、破壞公共設施論處🚴🏻♂️,除賠償相應損失外🧙🏽♀️,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凡說不清責任人的,由宿舍成員或相關聯人員共同承擔🧔🏿♀️;
(三)學生宿舍禁止使用、存放違章電器,如🚶🏻:熱得快、電水壺👕、電飯煲、電鍋、電爐、微波爐、豆漿機、面包機、電烤箱、電夾板🧓、卷發棒、電熱毯、取暖器、洗衣機👩🏿🚀🪸、電熨鬥、電熱臺板、小型冰箱等🚈;凡是容易引發火災的👴🏻,不論其功率大小🐔,都屬於違章電器,如🐨:暖手寶、烘鞋器等;凡是不符合質量規範的電器產品(包括拖線板)🚚,均屬於違章電器🤶,決不允許拖線板接拖線板,拖線板上床🫒,一經發現予以沒收,不予歸還🪭🎏,並給予批評教育;使用明火燃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安全事故者🧑🏼💻⚒,須賠償相應損失,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校園內禁止亂張貼,各種張貼物必須張貼 在指定位置❔。對違反此規定的組織或個人🏊🏿♀️🧑🏻🎄,應限期清除;屢犯者給予警告處分。未經學校有關部門允許,任何學生都不得替外單位在學校內張貼海報、廣告等,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記過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校園內從事商品經營活動。對於違反此規定的學生,視認識態度可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使用管理規定者,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利用網絡製作、傳播不實或不良信息者,首次發現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屢犯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盜用他人IP地址、用戶賬號、微信公眾號🧑🦽、QQ號等上網並給他人造成損失者🙎🏿♂️,須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取消其校內開戶上網資格,並報有關安全部門進行處理👈🏿;
(三)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利用網絡進行“黑客”攻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造成網絡及管理系統毀壞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利用計算機為獲取個人利益且造成集體或個人財產損失者,視為偷竊行為處理。
第二十條 校園內禁止擅自動用消防設施,不得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從輕處理:
(一)主動交代違紀行為,認錯態度誠懇,檢討深刻認真;
(二)主動檢舉他人的違紀行為,有助於違紀事件調查;
(三)處分前或處分期間有立功等突出表現。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態度惡劣者;
(二)阻擾學校調查、阻攔他人舉報、提供偽證🟥,給違紀事件調查帶來困難👏🏿;
(三)對檢舉人🪿、證人、辦案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
(四)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條 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同時給予以下處罰:
(一)取消受處分期限內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學校獎學金及各項評優資格;
(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只發給其學習證明。後續問題按照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三)學生違紀受到處分🎸,綜合測評得分的核減按照《摩鑫娱乐學生德育綜合測評辦法 》有關條款執行🔳;
(四)學生因品行表現未取得綜合素質測評規定的學分,不能畢業🏩,須按學校綜合素質測評的相關規定補修素質學分。
第二十四條 各種類處分期限及解除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一般期限為6個月,處分期自處分決定生效起6個月;
(二)留校察看期一般為12個月,畢業班不足12個月可縮短至畢業⛔️,但處分期扣除暑假、寒假不得短於6個月🦵🏻👲🏿;
(三)被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內對所犯錯誤有較深刻認識並有進步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核後可按期解除;處分期限為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處分期內有突出表現可提前解除🫳🏽;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內又出現違紀行為者,可延長處分期至12個月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七條 處分決定的實施與報批程序:
(一)除本條有明確規定外,一般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調查由所在院系負責,在調查清楚後由院系向黨委學工部(處)提交學生違紀情況報告與處理建議😈,處分為留校察看以下的(含留校察看)🤷♂️,經黨委學工部(處)審查後,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為留校察看以上的,經黨委學工部(處)合法性審查後報校長辦公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並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
(二)學生違紀情況報告應附有學生違紀行為的調查材料,其中應包括當事人陳述、檢討書🧑🏻🦲🥷🏽、證人證言、必要的物證或照片、教師監考記錄等。
(三)所有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公告書等,須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𓀖,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郵寄回單貼附在處分文件上,並將告知時間🧔🏿♂️、方式及內容做好詳細記錄,有學生和老師證實);郵寄送達被退回或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公告欄📢、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留存圖像資料🪐,有學生和老師證實。
(四)違紀事件的調查🎽,若涉及違法和校園治安方面的,由保衛部門負責,黨委學工部(處)🥫、學生所在院系參與🍩。涉及考試違紀的🛂,由教務處負責🐬👮🏼,黨委學工部(處)、學生所在院系參與。其它方面的,由黨委學工部(處)或學生所在院系負責👍🏼🏄🏼♀️,有關部門參與。
(五)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按教育部令41號文規定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六)對違紀行為的調查應在發現違紀行為或收到舉報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復雜的事件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校全日製普通高職學生,其他類型學生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同類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黨政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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